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按照各地人事部门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由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委托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立户登记。
主要是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人调发[1988]5号文件精神, 人事代理制主要分为二大类,一大类是指定的人事代理对象:包括在我国合法注册的"三资"企业,无人事主管部门的乡镇企业、股份制 企业、民营企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合伙制事务所、民办科研单位及符合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的流动人员。 另一类委托人事代理的对象:各级政府所辖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
实行人事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是人事代理服务分为单位委托代理和个人委托代 理。单位代理分全部和部分代理,单位代理的人员须是我国公民,具有正式职工身份。
服务内容编辑
人事代理机构为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各项服务 [1] :
1、 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管理和转递;
2、 负责行政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接转和工龄计算事宜;
3、 核定档案工资,协助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4、 负责按程序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工作;
5、 负责办理出国(出境)政审手续;
6、 负责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和管理;
7、 根据需要按户粮关系管理有关规定代管理户粮关系;
8、 协助人事代理单位研究制订人才发展规划,帮助招聘、引进人才及人才测评;
9、 负责人事代理人员有关人事业务的合同鉴证工作,监督合同的执行;
10、 根据有关政策,办理代理单位和委托个人提出的其它人事方面的业务服务。
人事代理实行契约化管理。双方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承担的责任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