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聘用合同鉴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合同鉴证。
8、 协调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争议。受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委托,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流动争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凋解或提交仲裁。
9、 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为单位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
10、 按照有关协议,向社会推荐委托单位的辞聘、解聘人员重新就业。
11、 代办失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代管人员代办失业、养老保险。
12、 为委托单位承办其他人事管理事宜。
13、对个人委托的人事代理,可参照上述人事代理内容提供代理服务。
服务对象编辑
(一)各类非国有(三资、集体、民营、乡企、私营等)单位和其他自愿委托的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即各类流动人员)应 该进行人事代理。
(1)辞职、辞退和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2)各类事务所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聘用的人员;
(3)各类非国有单位聘用的人员;
(4)自费大中专毕业和毕业研究生;
(5)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6)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
(7)其他各类流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