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3]
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4]
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100多个行业和岗位全部列出来,只有在范围内的工种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属于非法。 [5]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也建议,应该学习日本等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一一列举出来。为此,他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直接列举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二是授权由国务院来规定,在修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对岗位范围予以明确。 [6]
国外
以日本为例,日本在劳动法规上对劳务派遣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将允许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严格限制在26类岗位之内,且将其中24类岗位的派遣服务时间限制在一年以内,即使重新签订派遣合同,工人派遣的总时间也限制在3年以下。
日本《保障工人派遣业适当运行和改善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简称“工人派遣法”)限定可派遣的工作包括:
(1)信息处理系统开发或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和制作;
(2)机械、仪器和设备的设计和制图;
(3)广播视听设备的操作;
(4)广播节目制作等;
(5)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字机和电传机的操作;
(6)口译、笔译和速记;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遣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他们的区别在于: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方面,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
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
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
劳务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
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约定税收财务处理。
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很多人会误认为工就是临时工,其实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劳务派遣员工负责一些企业府部门的临时性非必要性工作,是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务派遣工派遣到企业,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之间,劳动力的给付事实发生在派遣工和用工单位之间。而劳务派遣机构是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的,它属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劳务派遣工来说,劳务派遣工可以通过劳务公司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丰富的就业,能扩宽就业的渠道。那么劳务派遣员工有机会转正吗?
通常情况下,劳务派遣员工大多数没有归属感,都希望能够转正融入进企业成为正式员工,首先派遣公司和你的利益没有冲突,只是签合同是和劳务公司签的,不属企业编制内的。劳务工职位是由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工与要派企业之间。但转正名额不管有没有限制,只要你表现好、肯定是有机会的,总之要靠自己去努力。
根据统计,在没有规范派遣用工之前,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最高的达到60%。不过,近些年来,同工不同身份、同工不同酬或者同工同酬不同福利等问题的累积,让一些派遣员工觉得低人一等,对单位归属感不强。所以很多的派遣工都希望能够转为企业的正式员工。这样有可能吗?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劳务工可以转正的条例,但是根据《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用工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回应了长期广受关注的派遣员工岗位界定、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待遇。
劳务派遣用工目前在国内越来越火热,但是其实很多人提到劳务派遣还是持一个观望且怀疑的态度,大家不要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劳务派遣,其实劳务派遣在很多情况下帮助很多企业解决了用工问题,在也越来越多了,那么市面上劳务派遣公司,到底可不可靠,是否值得信赖呢?
首先,从合法方面来说劳务派遣是国家允许并推行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人形式是适应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新形势下而诞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用人制度束缚了各企事业单位的发展,为了解除这种束缚,寻求人力资本最大化。
从求职者的角度来说,很多求职者听到劳务派遣公司都避之不及觉得不靠谱,其实,劳务派遣对于求职者来说其实是一个比较好的求职方法选择,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不会收取求职者的费用的,而且求职者能够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快速筛选适合自己的职位,因为劳务派遣公司是和很多用工单位的,有很多的职位,另外求职者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后通常都会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后劳务派遣公司和求职者之间就有了固定的劳务关系,所以当求职者在企业中遇到问题时也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企业之间进行解决。由于合同的签订,当求职者在企业中工作的时间比较短的时候也是能够和企业长期工一样享受相同的待遇,并且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合同时间,企业是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将求职者解聘的。所以劳务派遣是能够保障求职者的权益的。
再从用工单位的角度来说,很多的企业招工难,特别是一些用工形式特殊的,比如说季节性招工,临时招工,这一类的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就可以很好的解决招工的问题。
不排除有小型骗人的黑中介劳务派遣公司,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求职者来说都需要谨慎选择,所以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值得我们去信赖的是可靠的,但是一定要找正规型劳务派遣公司才是最可靠的。华瑞人力是一家经政府部门及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成立的专业人力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