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人事代理 服务实行了社会化

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按照各地人事部门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由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委托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立户登记。

人事代理

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从表面上看来都是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两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劳务派遣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等。在很多方面上具有一定的相似度,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体的区别如下:

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则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3、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4、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致敬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的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调确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的项目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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