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人调发[1988]5号文件精神, 人事代理制主要分为二大类,一大类是指定的人事代理对象:包括在我国合法注册的"三资"企业,无人事主管部门的乡镇企业、股份制 企业、民营企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合伙制事务所、民办科研单位及符合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的流动人员。 另一类委托人事代理的对象:各级政府所辖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
实行人事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是人事代理服务分为单位委托代理和个人委托代 理。单位代理分全部和部分代理,单位代理的人员须是我国公民,具有正式职工身份。
服务内容编辑
人事代理机构为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各项服务 [1] :
1、 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管理和转递;
2、 负责行政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接转和工龄计算事宜;
3、 核定档案工资,协助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4、 负责按程序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工作;
5、 负责办理出国(出境)政审手续;
6、 负责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和管理;
7、 根据需要按户粮关系管理有关规定代管理户粮关系;
8、 协助人事代理单位研究制订人才发展规划,帮助招聘、引进人才及人才测评;
9、 负责人事代理人员有关人事业务的合同鉴证工作,监督合同的执行;
10、 根据有关政策,办理代理单位和委托个人提出的其它人事方面的业务服务。
人事代理实行契约化管理。双方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承担的责任和期限。
人事代理
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从表面上看来都是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两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劳务派遣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等。在很多方面上具有一定的相似度,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体的区别如下:
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则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3、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4、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致敬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的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调确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的项目都做了明确的规定。